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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党校培训

管理学院分党校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04 16:57:54 点击量:

 

管理学院分党校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分党校的各项工作,在校组织部和院党总支的领导与指导下,根据我校开办党校分校的要求,以及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团支部推优和报名规程

(一)管理办法:

团支部推优和报名工作由我院团委统一部署,各班级团支部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保证分党校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二)报名条件:

1、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入党动机端正;

2、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无不及格记录;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秩序,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年满18周岁。

(三)推优程序:

1、由院团委在各团支部协助下做前期动员和宣传,申请进入党校学习的同学需主动上交一份入党志愿书和一份党校学习申请书,并由各团支部支书负责收齐提前上交至院团委统一备案;

2、各团支部在报名通知下达后自行安排召开主题支部会议,院团委将统一指导推优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主持人介绍会议具体内容,讲清报名条件和推优程序;

(2)申请进入党校学习的同学进行3分钟左右的自我介绍,简要汇报近期自身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等,说明申请党校学习的动机,并表明自己的决心;

(3)全体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投票,由下班党员、一名班委和一名普通同学负责计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3、各团支部书记将推优名单(包括电子版和纸制版)和推优会议基本情况记录于指定时间上交院团委备案;

4、院团委对各团支部推优结果进行严格审查,在一周内将学员名单面向全院公示,所有同学如对名单有异议可及时向院团委反映,院团委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同学反馈意见对名单进行调整,各项工作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四)要求及说明:

1、各团支部要做到宣传到位、动员及时,并请学生班主任到会,同时作好主题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2、要求全体同学必须参加会议,因故无法到会可向院团委请假,但投票人数须至少达到团支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3、由各团支部负责推优过程的监督考核,保证推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对于推优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要如实记录并及时上报院团委。

二、请假制度

1、学员培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事先由本人出具请假条,由辅导老师核实批准签署意见,报党校。临时向小组长请假的一律做旷课处理。全期请假不得超过二次(包括讨论),否则不予结业;

2、院分党校将对学员出勤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学员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登记表。

三、 党课纪律

1、各小组长应提前20分钟到教室,学员在上课前到组长处签到,按照规定位置就坐,未签到者作无故旷课处理。签到时不允许代签,组长必须严格监督,认真负责,不按原则和要求办理签到的组长将被解除组长职务,并予以除名;

2、党校学员课前主动关掉通讯设备;

3、严禁出现睡觉、讲话、做作业、看课外书籍、玩游戏、玩手机等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4、课间严禁早退。

5、认真参加考试考核。考试一律采用闭卷的形式,凡舞弊者,一经查实,予以除名。学习结束时须认真填写学员考核登记表(学习总结不能少于1000字)。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

四、党课讨论及教育培训活动

(一)党课讨论

1、前期准备

形式:党课讨论由院分党校统一安排、分组进行,形式可灵活多样。

主题:由院分党校提供相应的讨论题目和内容,各小组可根据本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具体实施

(1)各党支部支委要及时作好前期宣传和动员,提醒学员作好党课讨论准备;

(2)党校学员以小组为单位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党课讨论,因故无法到会的学员至少提前一天向党支部请假并登记,无故不参加讨论者按旷课处理,予以相应处理;

(3)院分党校将安排各支部支委参加各小组讨论,考核学员出勤情况、讨论情况等,讨论结束由支委或者支部书记作总结发言,对讨论整体效果和学员表现进行点评,同时对学员讨论内容及思想认识给予正确引导。

3、要求

(1)相应负责人要明确职责,积极作好协调工作,保证党课讨论的顺利进行;

(2)全体学员必须准时出席党课讨论,讨论期间要作到发言积极,态度端正,表达流畅,观点明确,会后按时上交学习心得,要求内容充实,思路清晰,认识深刻,有一定的理论高度。

(二)教育培训活动

党校学习期间,由院分党校统一安排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相关负责人作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党校学员要积极参与,因故不能参加者要履行相应请假程序,学员在活动期间的实际表现将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登记表。

五、总体要求

1、党校全体学员务必端正学习态度,认真遵守党校及我院分党校的相应制度;

2、院团委和各党支部在组织工作方面务必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3、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与处理权归院分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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