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表彰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充分调动全院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湖南工程学院有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工程学院优秀教师评选原则上每2年一届,每届10-15名。
第三条 湖南工程学院优秀教师的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湖南工程学院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湖南工程学院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的范围:在我院工作满三年以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线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六条 湖南工程学院优秀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
2.治学严谨,敬业尽责,信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学风方面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用崇高的人格形象和模范行为启迪、教育学生,原则上近三年以来,获得过院教学质量优秀奖。
3.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高质量地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积极进行教育改革与创新研究,课堂教学效果优秀,在教学检查、抽查和问卷调查中,学生评议优秀率在90%以上。
4.积极开展教研科研工作,在近三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院级以上(含院级)教研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含省级)公开发表论文两篇以上。
5.全面关心学生成长,既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也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工作突出,教书育人效果显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湖南工程学院优秀教师:
1.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任何一项的;
2.不符合师德要求者;
3.违犯学术道德者;
4.违反法律、法规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
5.在近两年内发生过一般教学事故(含)以上者;
6.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全院优秀教师的评选工作,发文公布评选的基本要求、具体事项和推荐名额等。
第九条 各系(部)组织本单位优秀教师的初评、推荐工作。由系(部)负责审核本单位优秀教师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并按期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测评工作,对系部推荐的教师,在其授课班级中进行测评,广泛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评选“优秀教师”评委会。评委会负责“优秀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名单经公示后,若无异议,确定院优秀教师人选。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对获“优秀教师”者,学院授予“湖南工程学院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荣获湖南工程学院“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应当珍视荣誉,不辱称号,率先垂范,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初评、推荐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