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学习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行弹性学制,学校决定在严格教学管理的同时,允许部分学生免听、免修部分课程,同时鼓励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后续课程。
第一章 免听
第一条 自学能力较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1.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者;
2.批准攻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者;
3.因转专业修读课程有冲突者;
4.提前修读课程与所选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
5.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时间冲突者;
6.对课程确能说明已有相当基础者。
第二条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新生不能免听,从第二学期起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学期最多可以免听两门课程,但是下列课程不得免听:
1.公共必修课程;
2. 各实践教学课程及环节(包括军训、公益劳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课程设计、认识及专业实习等)。
第三条 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免听的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第一周;
2.学生需填写申请表格,经任课教师面试审核,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免听。
第四条 免听管理
1.学院于每学期第二周内将学生免听情况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案;
2.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方可参加该课程结业考核;
3.免听期间,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要认真考察学生表现,对表现欠佳者可取消其免听资格;
4.获准免听的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且不能再行免听。
第二章 免修
第五条 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较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部分课程:
1.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者;
2.对某些课程确能说明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者;
3.在国家或省级考试或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4.科研能力突出且取得显著成绩者;
第六条 免修仅限于首次修读的课程,下列情况不实行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2.实践性教学环节课时达总学时30%以上的课程;
3.学生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可以不跟班上课,但须参加学校安排的保健体育课程的学习、锻炼及有关的体育活动,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考核。
第七条 申请免修课程学生,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免修的申请时间为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
2.学生需填写申请表格,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免修考核;
3.免修考核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举行,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
第八条 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九条 免修管理
1.免修考核每学期安排一次,对缺考者不再另行安排。
2.免修考核未通过,不作课程首考不合格处理,学生可继续跟班正常学习。
3.免修未被批准前仍要坚持听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4.对符合第五条第3款条件者,可直接免修一门相关课程,成绩以“90”分或“优秀”记。
第三章 提前修读
第十条 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完成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含3.0)、无补考课程,表现优良,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允许选修本专业高年级或其他专业的课程,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对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验环节考核和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该课程的成绩为考试成绩和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十一条 提前修读的申请时间为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学生需填写申请表格,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前修读相应课程。
第十二条 提前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不作课程首考不合格处理,可跟原班级继续正常学习该课程。
第四章 跳级
第十三条 成绩优异的学生,已提前修读完对应高一年级的所有课程,主要课程达到“良好”以上、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核准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允许跳级,编入高一年级班级学习。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