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0〕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以培养知识面宽和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分为专业辅修与单课辅修。
专业辅修是指在校学生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本科专业。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专业辅修达到规定学分即可结业,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单课辅修是学生根据自己意愿有选择地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如累计达到相应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则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专业辅修申请条件与学业要求
(一)进校后前二个学期所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学有余力,且学习能力较强;
(二)符合所选专业对学生的特殊要求;
(三)辅修专业必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不得拖延至毕业后。
第四条 全日制在册的普通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单课辅修。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信息公布
每年6月中旬,有关学院发布下一学年度接受辅修的专业和相关课程信息。
第六条 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提出修读辅修专业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
第七条 资格审核和考核
学生申请辅修所在学院的专业,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和考核,并将考核合格者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申请跨学院专业辅修,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资格审查并向辅修承办学院推荐,由辅修承办学院负责考核并将考核合格者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对申请专业辅修学生考核的具体方式由各辅修承办学院自行确定。
第八条 缴费注册:通过考核的学生,凭辅修承办学院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费,凭缴款收据到辅修承办学院办理辅修注册手续。
辅修承办学院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已注册的辅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学籍和成绩管理科备案。
第九条 单课辅修的学生按照选课程序进行选课。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专业辅修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负责辅修专业的审批、学籍备案、证书制作和发放等管理,辅修承办学院负责辅修专业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学生学籍和成绩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二年。辅修专业的学分一般为20-25学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学生辅修专业教学质量,辅修专业的学生单独编班进行教学活动。教学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和假期。
第十三条 学生选定的辅修专业必须按教学计划听课,辅修专业的各门课程均应进行考试。凡考试不及格者,可安排到下一年级重修,每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两次。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如辅修课程累计3门不及格(重修及格算通过),终止其继续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四条 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学生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的该门课程,并把主修课程取得的学分记入辅修学分。
第十五条 辅修的学生,如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他实践环节等)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出现冲突,应服从主修的教学安排,并在开课前向辅修专业的任课教师请假,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通过自学完成学习任务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如任意选修课学分未达到要求,所取得的辅修课学分可抵作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辅修费用
第十七条 辅修课程选定后,学生需按要求交纳辅修学分学费。学生中途终止辅修,不退还已交费用。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学分学费不高于该专业学分学费上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